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才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

  青年人才是人才队伍的主力军,也是我区高质量发展、争当“重要窗口”建设排头兵的重要力量。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集聚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来自全球、服务发展、面向未来的高素质青年人才队伍,提升海曙未来核心竞争力,根据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和区委《关于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高水平打造国内一流创新型城区的决定》(海党〔2020〕3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积极推进“鸿鹄计划”,大力实施“菁英汇海”青年人才集聚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

  1.加大青年精英人才支持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省“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青年精英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3315系列计划”的青年人才,按照市资助额度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

  2.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引进专项。大力实施“百创汇海计划”,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对入选的青年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入选的青年创业创新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在创新人才中分设青年拔尖人才专项,给予50万元的资助。

  3.加大青年博士后引育力度。对于区内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层级补足资助资金;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资助为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每招一人给予10万元资助,直至补足。对于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在站的,每个周期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5万元的科研和培养经费资助,分3批拨付。按照市级生活补助标准,给予我区在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的区级配套补助。在我市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博士后出站一年内,来(留)海曙工作(在甬首次就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5年拨付。我区在站全职博士后和出站来海曙工作的博士后,安排配偶随站工作,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

  4.加快青年专家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或园区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合作对接,建立专家工作站或专家基地。对区级企业专家工作站每个立项的专家服务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的项目不超过3个,每位专家每年在海曙区企业申请项目不超过3个。优秀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高一层级专家工作站。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家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的补助,层级提升后,按相应层级补足。

  5.加大高素质紧缺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宁波市“3315系列计划”专业体系范畴的各类区内企业单位,全职从区外引进高素质紧缺青年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3万元/人的资助。

  6.加大青年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加快集聚国际化青年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青年海外工程师,在市本级按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30万元资助以外,区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助。

  7.加大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支持力度。对新来海曙就业的世界100强大学毕业的本科及以上海外留学生,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就业补助。支持青年留学归国人才在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人才载体的建设运营投入。

  8.建设青年人才集聚网络。发挥全区经认定的研究院(所)、技术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各类企事业人才科研平台的作用,聚集高端青年人才,对于在平台兼职的、并带2名以上研究生入驻平台的青年教授给予每年最高6万元的工作补助。发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为海曙区引进各类青年人才,最高给予60万元的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立青年人才招聘联盟,为重点企业提供招聘服务。

  二、增强青年人才培养力度

  9.加大青年创业人才扶持。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可享受最高5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到期还本付息后予以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实体,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对通过区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入选的青年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经费。对于入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的奖励。

  10.加强青年高层次人才培养。对于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给予第三层次人选一次性3万元的培养经费;入选市领军拔尖人才工程的,给予第三层次人选最高2万元的培养经费。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高级以上青年人才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推荐、备案)的各类考察、研修、培训、交流的,且相关组织(推荐、备案)的部门未承担费用的,给予50%的培训补贴,国内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次,国外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次。

  11.加大青年见习就业补贴力度。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在我区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每接收1名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与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补贴。为招用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2000元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 年。对入选市级大学生实习实践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新增区级就业实践基地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12.促进青年技能人才集聚。根据宁波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对在紧缺岗位从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0 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世界性职业技能大赛大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级及以下技能竞赛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活动组织方和获奖人员一定额度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省杰出技能人才和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13.加大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优秀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青年技能人才,给予所在企业1万元培养经费。

  三、完善青年人才生活保障

  14.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对新引进的青年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对新引进的青年特优人才、青年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已享受上述第3条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毕业10年内的青年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总额2%、最高8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区内企业单位新引进的海内外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35周岁以下技师、青年高级技师、35周岁以下海内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1万元、3万元、4万元生活安居补助,其中,3万元和4万元的补助每年拨付1万,如中途不在海曙区就业创业或在宁波购买住房的,补助不再拨付。落户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等镇乡的,补助待遇提高30%。落户地以社保缴纳为依据,补助由所在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15.加快推进青年人才驿站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建设青年人才驿站。对经团市委认定授牌的青年人才驿站,可通过“先付后补、按实结算”的方式享受补贴,每人每天房价不超过60元,每家驿站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由团区委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16.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探索建设国际青年人才社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公寓建设,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建设用地。

  17.实施青年人才无门槛落户。35周岁以下的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员,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毕业1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18.照顾青年人才子女入学。推行青年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实施。

  19.推行青年人才购车补助。首次在海曙就业创业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海曙区内的汽车销售点购买乘用车的,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裸车价10%、最高1万元的购车补助,每人限补1辆。补贴自购车之月起的第12个月一次性领取,购车人必须自购车之日起在海曙区社保缴费连续满12个月,社保有中断情况及购车之日起12个月内将车辆转让的,不能享受购车补助。

  四、健全政策机制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配合落实。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为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条件。

  21.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涉及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相关经费审核发放,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申报者个人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追缴相关已享受待遇和取消相应资格资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3.加强氛围营造。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加大对青年人才工作和优秀青年人才典型的宣传力度,关心青年成长,鼓励支持广大青年扎根海曙、建功立业。

  本意见所指青年一般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与我区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到上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激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